政策解读:《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7日
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1.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如上门费、报停费、恢复供水电气暖费、过户费、变更用水电气暖性质收费等没有实质性服务的费用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一并予以取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类似方式及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严格限定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用户主体责任范围内,主要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工程安装费用、修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政府和企业承担部分除外),以及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工程安装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运行维护费等,不得另行向终端用户收取。不属于用户主体责任范围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明确工程安装收费范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水电气暖,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包含管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损耗费用等。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厘清政府、企业、用户的相关责任
4.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完成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分摊,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牵头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加强指导〕
5.明确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政府承担部分除外),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由相关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移交,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6.明确用户主体责任。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经营企业建设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含计量装置)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用户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费用。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用户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企业承担的除外);其中共用管线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完善配套措施
7.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完善外送电合理分摊机制、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等有关工作。修订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畅通价格疏导途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合理制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研究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与输配电价定价机制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9.逐步疏导价格矛盾。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后,需要理顺价格的,要在严格成本监审、广泛调研并听证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改革红利,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逐步理顺价费关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切实保障财政投入。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加强指导〕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1.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用户责任范围,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切实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不得设置障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含收费明细)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实施工程等相关业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12.规范转供主体收费行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主体(其他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同步公开费用分摊的相关信息。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5 平台市场监管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改善营商环境
14.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破除行业制度性垄断,促进工程安装市场等公平竞争。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5.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6.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加快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牵头)
17.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合理确定特许经营范围,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8.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供暖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地见效。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层面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省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
(二)稳妥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兼顾各方利益,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